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聲請人強盜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328條之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而係犯罪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之原因,於民國98年3月13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8年6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彥宏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榕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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