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請求離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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