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分別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證。本院為上開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