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3月5日至同月12日犯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罪,經本院以96年度花簡字第377號(偵查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61號)判處拘役1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2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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