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9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桃園看守所)上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96年11月23日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並無湮滅證據之情事,會犯下起訴書所載之搶奪案件,實因多年前車禍,導致頭並受傷,而留下後遺症,被告所犯本案確因情緒一時失控,並無反覆實施之虞,爰予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自白搶奪犯行,並有被害人 李惠萍 等人之指述,並有贓物領具、翻拍照片在卷可按,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被告本件被告所犯搶奪犯行共有11件之多,且被告自承係因沒有工作才會犯案,足認其有反覆實施之虞,且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其他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鄭吉雄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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