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05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5年度訴字第405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69,3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7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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