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2680號原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玖拾貳萬陸仟零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原告主張:原告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緣被告於民國87年7月22日向中華民國概括承受之台灣省政府辦理國民住宅貸款而貸得新台幣(下同)282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87年7月22日起至117年8月22日止,其中160萬元按年息5.075%、另外22萬元則按年息8.075%計算利息,上開利率每屆滿一年按當時利率調整一次,又約定第1年至第5年按月付息不還本,第6年起分300期,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未按期償還本息積欠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約定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外,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利率百分之50之違約金,不料被告被告借得上開款項後,自93年10月22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屢經催告仍不置理,依約已喪失分期攤還本息之權利,應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迄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另被告積欠自88年10月22日起至90年4月22日止因九二一震災暫緩繳納之掛帳利息106,040元,以上合計共1,926,0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國民住宅貸款借據影本、國民住宅貸款契約影本、催告書影本、郵寄信封及掛號回執影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永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1月5日
書記官┌──────────────────────────────────────────────────────┐│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80號判決附表:│├────┬──────┬───────────┬──────────────────────────────┤│││利息│違約金││編號│金額(新台幣)├───────┬───┼────────┬─────────────────────┤│││起迄時間│利率│起迄時間│利率│├────┼──────┼───────┼───┼────────┼─────────────────────┤│1│1,600,000元│自93年9月22日│2.125%│自民國93年10月23│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逾期││││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40%計算違約金。│├────┼──────┼───────┼───┼────────┼─────────────────────┤│2│220,000元│自93年9月22日│3.45%│自民國93年10月23│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逾期││││起至清償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4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