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五八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鄭順元 相對人 潘淑卿 原名: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玖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本裁定送達費用其中新台幣叁拾肆元,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望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劉文松~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一三七四六││├───────────┼──────────┼───┼───────────┤│二、第一審送達郵票│五一0││├───────────┼──────────┼───┼───────────┤│三、本裁定送達郵票│一三六││├───────────┼──────────┼───┼───────────┤│合計│一四三九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