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四○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判決(九十年虎簡字第八號),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確定。惟甲○○於緩刑期內即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回溯前九十六小時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五六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因竊盜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四八八號起訴在案,被告所為,已經合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及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保護管束期間為按期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到,顯未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且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施用第二級毒品,此有本院九十年度毒聲字第四七五六號裁定在卷可稽,其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要件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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