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 律師右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九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及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每年除夕之前,按例都會在土地銀行門前長排的隊伍裡參上一腳,把幾張千元鈔換成紅紅的象徵著喜氣洋洋的佰元鈔,裝進印有恭喜發財統一企業全體員工敬賀的紅包袋。每次除夕團員,無論身在何方都會設法趕回而在大餐桌中佔上一席,‧‧‧飯局終賀聲響,似乎固定模式地在門檻前總會為上一群小蘿蔔頭‧‧‧云云。
三、茲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之羈押原因尚存,犯罪事實仍待查明,並經本院裁定自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是本件羈押原因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范明達法官胡芷瑜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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