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華盛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叔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秀娟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111年度建字第4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萬2323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1萬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