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97號原告 盧嘉佑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方彥博 律師 劉宗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8,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怡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