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緯柏選任辯護人曾郁榮律師
趙友貿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79號、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緯柏自民國壹佰零壹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王緯柏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證人 陳鑫 、 黃俊強 、 郭啟平 、 郭玉秋 、 王奕文 、游怡芳、柯○○之證述,及同案被告 楊峻銘 、 包智勛 、 戴子堯 、張○○、吳○○之供述在卷可稽,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網路聊天室列印資料、翻拍照片及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供述之犯案經過細節,與其餘共同被告及被害人之證詞有所出入,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被告所犯刑法第330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及同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強盜擄人勒贖罪為法定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3月7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於同年4月12日解除禁見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著自101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黃珮如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