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緯柏 選任辯護人 李建暲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緯柏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十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緯柏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3日起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原審認被告王緯柏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2罪)、刑法第332條第2項第3款之強盜擄人勒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月。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蔡守訓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詩涵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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