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5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590號抗告人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裁判費之繳納為抗告程序法定必備之程式,如未依法繳納,其抗告程式即為不合法;抗告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9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1年5月17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8日以101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駁回,並於101年5月17日送達裁定正本予抗告人。茲抗告人迄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鄭純惠法官周玫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