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進明
33號(戶)被上訴人即原告 馮其中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866,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25,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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