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3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9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97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1年5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101年4月23日以101年度聲字第164號裁定駁回在案。茲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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