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4號上訴人即被告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志富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上訴狀雖列有訴訟代理人,惟並未提出委任狀,亦應一併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