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家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竊盜案件(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1年度執聲字第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家慶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蘇家慶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下同)97年8月2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且經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39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9年4月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1年4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326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1年5月3日泰訓所輔字第1011100207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忠文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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