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萬玲選任辯護人洪嘉呈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萬玲選任辯護人洪嘉呈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