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5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5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5284號聲請人 顏世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金志霖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金志霖發本票裁定,惟查卷內無本票原本,以及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住所對之不能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提出原本及陳報相對人之住、居所,該裁定於101年5月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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