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任約翰
相 對 人  鄭凱文   (應送達之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㈠、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
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㈡經
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㈢、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㈣、係提起反訴者。㈤、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
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㈥、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
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民事訴訟法第40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陳報相對人之住所地為桃園監獄,惟
經本院向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查詢,目前該獄並無相對人
在監在押,嗣經本院於102年4月18日發函命聲請人應於文
到5日內補正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函已於102年4月
24日寄存自強派出所,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然聲請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不能通知該相對人到場調解,依
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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