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家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家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許純美
       鄭詩璇
       鄭淳陽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鄭錦鳳 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
,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聲請人即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
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