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20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誌源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63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2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
28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5,7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