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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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18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楊美其
被 告 捷盛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6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