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沙簡附民字第39號原告 張倬維 被告 周嘉信 上列當事人間因傷害案件(111年度沙簡字第45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法官廖欣儀法官賴秀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書記官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