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73號
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蕭世源 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9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791元,應徵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2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