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簡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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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調字第52號

聲請人 吳合順

原告與被告 張翠雲 等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列算核計占用之面積及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許雁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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