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小字第78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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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橋小字第784號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許雅瑩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