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易字第278號
109年度易字第291號109年度易字第292號109年度易字第293號109年度易字第294號109年度易字第364號109年度易字第365號109年度訴字第420號109年度訴字第421號109年度訴字第42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崇貴選任辯護人王榮興律師(法扶)指定辯護人 黃秋葉 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崇貴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周崇貴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經本院訊問時,雖偶爾能回答問題,但大部分均答非所問,且無現實感。而本院囑託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進行精神鑑定之結果,認為被告患有「非特定思覺失調類群及其他精神疾病」,竊盜行為時因上述精神病患及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又被告受症狀影響,無法做理性之判斷與合理之思考。且被告目前病識感不佳,可能不會配合醫院後續之治療以控制病情,建議至適當處所接受監護治療,直到症狀穩定等情,有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109年10月21日高醫附法字第1090105943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審酌上開鑑定報告書,係由專業醫師作成,具有相當可信性,且互核被告庭訊時之表現,與上開鑑定報告書所述之結果亦屬一致。本院考量上情,依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條第2項規定,於判決前先以裁定被告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並經檢察官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刑前監護)在卷可查。綜上所述,被告現確因患有精神疾病而在醫院接受監護、治療,其無法到庭接受審判,亦無為自己辯護之能力,為保護其利益,爰裁定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程序。本案之審判,雖因停止審判而暫時停止進行,惟於被告身心狀態,依其治療及復原情形回復至前開停止審判原因消失時,本院將撤銷本裁定,續行審判,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鄭伊倫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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