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五○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七二○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延村
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鄭傑夫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V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