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國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國貿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國貿字第8號原告乙00000000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代理人 陳芳俞 律師
饒桂綾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朝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朝源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為美金33,889.8元,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視同起訴,以原告起訴之日即98年4月9日之美金與新臺幣匯率33.42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2,597元(33,889.8元33.42=1,132,597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新臺幣11,7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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