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673號原告一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 陳尚程 即尚程工程行負責人
英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243,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00元。
二、原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或商業登記資料。
三、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