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10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九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商旅慶城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簡上字第一八號、九十九年度台簡上字第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黃義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