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417號
原   告 香港商太古商用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佟德望
訴訟代理人  張婷
訴訟代理人  林以楷
被   告 正大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和
訴訟代理人  李嘉峰
被   告  柳懷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十
五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應
行辯論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程耀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書記官林哲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