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04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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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474號
抗 告 人 王水村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凌旗陽間 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本院第一審關於更正裁定提起抗告。查本
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