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32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3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慶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臺
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9萬7,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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