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4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46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同訴訟    黃彰玲
代 理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因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肆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9,5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4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共4,880元,
此有本院之收據4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2,440元,應予返
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朱耀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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