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惠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惠美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惠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都韻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施嘉玫附表:
┌────────┬───────────┬───────────┬───────────┐│編號│1│2│3│├────────┼───────────┼───────────┼───────────┤│罪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6月21日│104年9月24日│104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942號│第1647號、第1820號│第1647號、第1820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755號│105年度簡字第914號、│105年度簡字第914號、│││││第915號│第915號││├────┼───────────┼───────────┼───────────┤││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5年7月21日│105年7月2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判決│105年1月7日│105年9月9日│105年9月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6542號│││530號(105年度執緝字││││第761號)├───────────────────────┤│││編號2、3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