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小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北斗簡易庭裁定移送(97年度斗交簡附民字第15號),本
院於民國98年4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8,150元及自民國98年1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瑞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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