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5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因與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
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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