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189號原告 王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防部空軍司令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42,3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劉士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