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63號聲請人 陳世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曉雁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352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1523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NX-0000000-0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