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73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子萱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30,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312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2日
書記官葉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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