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丙○○
送達代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六四四號)提起上訴,於上訴狀內僅陳明對該判決不服,至於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均未依法表明,其上訴尚不合程式,應由上訴人補正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官張瑞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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