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七六號
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 李慶昌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四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悌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洪加芳~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柒拾玖元││├────────┼─────────────┼──────────────┤│第一審送達費│貳佰陸拾捌元│繳交郵票四百四十二元,退還郵││││票一百七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壹佰零貳元││├────────┼─────────────┼──────────────┤│合計│壹萬叁仟捌佰肆拾玖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