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親字第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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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親字第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親字第六八號
原告甲○○(現於台南監獄執行中)被告乙○○(現於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認領子女事件,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移轉管轄,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請求被告同意原告認領兩造所生之非婚生子女 張寶菊
二、陳述:緣原告起訴請求認領兩造所生之女張寶菊(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廿一日出生),惟因原告目前在監服刑,無法至戶政機關辦理認領手續,且未取得被告之認領同意書,為此提起本訴等語。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張寶菊係兩造所生之非婚生子女,但伊不願簽署認領同意書,自伊出獄後再與原告協商張寶菊之認領問題。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定有明文。
二、按生父認領其非婚生子女,依戶籍法第卅二條規定,由認領人逕向戶政機關申請認領登記即可,毋須以訴請求。原告訴請判決被告應同意原告認領非婚生子女張寶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廖穗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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