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號
聲請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代理人 陳士哲 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零捌佰貳拾叁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八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慧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FO
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費用項目│金額(單位:新臺幣)│備考│├────────┼─────────────────┼──────────┤│第一審裁判費│六十二萬零五百八十元││├────────┼─────────────────┼──────────┤│第一審送達費│一百七十五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六十二萬零八百二十三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