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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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九十一年易字第九六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日以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一0六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在案。於緩刑前即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八日更犯詐欺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九六六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於同年九月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