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四號
被告丁○○○○程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住同右被告乙○○男五選任辯護人 林春祥 律師被告丙○○男六
甲○○男四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進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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